第三章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由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参加。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召集会议前,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开展群防群治,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六)协助上级部门和其他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各类人群权益保障等工作;
(七)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八)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三节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日常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以单数为宜,成员主体由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居民小组代表、有一定威望的同志、社会组织代表构成。社区居民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议事会成员民主推选产生,社区居民议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参与社区重大事项民主议事、民主协商,反映社情民意,共谋社区发展。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部门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