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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五渡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驻地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时,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务中心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社区范围内的居民、各类组织及驻社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党组织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下五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社务中心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的各项工作;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由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参加。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召集会议前,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开展群防群治,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六)协助上级部门和其他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各类人群权益保障等工作;


(七)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八)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三节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日常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以单数为宜,成员主体由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居民小组代表、有一定威望的同志、社会组织代表构成。社区居民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议事会成员民主推选产生,社区居民议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参与社区重大事项民主议事、民主协商,反映社情民意,共谋社区发展。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部门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四章 社区居民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长期居住的居民都有选举权;


(二)民主决策权。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民主管理权。社区居民有权对本社区事务的管理、服务、环境、治安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社区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条项义务,自觉遵守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社区居民会议决议;


(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及小区绿化清洁;


(四)弘扬正义和正气,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辖区单位与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要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三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内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为居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积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倡导志愿服务新风尚。


第二十六条 驻社区单位、各类组织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报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下五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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